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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要点:上市公司收购

日期: 2020-02-13 15:50:31 作者: 冯兴国

(一)上市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最常见、最典型)

收购要约

收购股份(全部或部分)

期限 30~60 日;

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不得以要约以外的形式或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提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最常用)

收购协议

达成协议,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3.其他合法方式

(二)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事项

收购期限届满或收购行为完成

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 终止上市交易

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

→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

→ 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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