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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日期: 2021-05-06 11:05:26 作者: 冯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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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确定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

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信息之后,可以通过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状况,具体包含收人来源、用于投资资产占家庭总资产比例、债务状况以及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等;

(2)投资知识,包括金融相关学历情况、工作经历以及相关资格证书等;

(3)投资经验,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情况、交易频率以及投资时间等;

(4)投资目标,包括拟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

(5)风险偏好,包括可承受的投资损失以及投资回报的用途等;

(6)其他信息,包括投资者的年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学历以及本人及配偶的就业状况等。

除以上述列举六项主要因素外,经营机构可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及投资者的特殊情况,调整和补充具体评估指标。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C1、C2、C3、C4、C5五个等级。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在得知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时及时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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